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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卡式消费发生争议,怎么办?


充卡式消费发生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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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预付款后再按次或按期获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形式,一般运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但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监管缺位等因素,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商家一旦出现转让、停业、注销、改变服务内容、变更场所等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典型案例


常某诉北京某某英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常某与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签订《英语学员合同》,购买140课时,合同约定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申请退费的,扣除已完成课时的所对应的费用,退回常某未消耗的主修课课时所对应费用的70%。常某支付培训费用31,800元,其中28,800元系向第三方机构的贷款。常某上课29课时后,认为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教学质量不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拒不退费,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2021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用31,800元;二、解除培训贷款。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共同辩称,2021年4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承诺特殊打折的特殊产品不予退费,可转让或转成线上课程,因此不同意常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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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常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签订案涉《英语学员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所涉教育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结合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要求学员和教育者在教学内容等方面契合的特点以及培训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常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常某以不信任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的教学质量较差等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系其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常某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结合案涉合同关于退费规则的约定,本院酌定某某公司、某某国际公司须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17,649元【(31,800-31,800÷140×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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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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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主体的确定

(1)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一致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为被告。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也可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3)特许经营体系中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的被告主体要视消费者是与品牌特许人还是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来确定。

(4)商场场地租赁经营中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的被告主体要视诉讼时经营者是否还在商场租赁场地经营,场地出租者是否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场地出租者是否明知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场地出租者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5)若经营者停止营业或出现资不抵债,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符合清算条件的,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清算,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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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2)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3)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5)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6)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7)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三)消费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1)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2)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3)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

(4)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5)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的;

(6)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

     (四)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返还预付款的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经营者需在扣减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后的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同时,若消费者存在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2)合同履行期届满合同义务未履行完的法律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预付款尚有剩余,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处理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做出判决。

(3)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采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款规定要求经营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例如常见的减肥机构宣称一个月减十斤,永不反弹,或一些保健类产品夸大功效等。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例如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信息差,采取先提价后折价、减价等优惠,其实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折价优惠。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例如商家倒闭前仍向消费者推销,收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后即终止经营,关门走人且拒绝退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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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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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出现问题时依法维权。特别是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中,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明确自身的需求,确定消费模式是否为预付式消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和甄别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否合法或存在异议,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关于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保存好相关票据及合同,并在日后消费过程中保存好消费记录,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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