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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解决途径邻里纠纷解决途径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实际相处过程中,邻里之间还是会产生一些摩擦和矛盾,如果出现下面案例这种不可调和的纠纷,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典型案例:周某等诉李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周某等所购房屋位于李某等房屋的楼下。李某等未征得周某等同意,擅自在周某等房屋卧室飘窗顶部平台上安装了空调外机。因空调外机运转声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周某等的休息和睡眠。周某等多次找李某等协商,要求其拆除。但李某等认为其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是双方居住楼房的公共区域,该位置不属于周某等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范围,其可以用于摆放空调外机,故不予拆除。周某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等拆除空调外机。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李某等基于对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飘窗顶部平台,但不应擅自使用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相对应的飘窗顶部平台,甚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周某等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几种相邻关系的法律具体规定,如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参照相应法条就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 END - 撰稿:孙桂英 编辑:孙桂英 审核:唐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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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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